數位內容產業及文化創業產業優惠貸款
1. 對象:
數位內容產業及文化創意產業之業者。
2. 用途:
用於取得有形資產、無形資產及作為營運週轉金三類。
■有形資產指從事投資或創業活動必要取得之營業場所(包含士地、廠房、辦公室、展演場)、機
器設備、電腦軟硬體設備(含含辦理資訊化之軟硬體設備)。
■無形資產指從事投資或創業活動必要取得之智慧財產權(包含專利權、軟體製作權、數位化影
音、圖像、文字等)。
■營運週轉金指從事投資或創業活動時必要之營運資金。
3. 額度:
依申請計畫實際需要最高八成,且每一申請計畫之貸款額度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億元。
4. 期限:
土地、廠房、辦公室、展演場最長十五年(寬限期最長三年),機器設備、電腦軟硬體設備最長七年(寬限期最長二年),取得無形資產或營運週轉金最長五年(寬限期最長一年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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