不協助中小企業紮根專案貸款
1. 對象:
■合於行政院規定之「中小企業認定標準」之中小企業。
■合於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保證對象之中小企業
■已上市、上櫃之中小企業不得申請本貸款。
2. 用途:
為強化經營體質取得之新技術、推動企業自動化與電子化之軟硬體設備及擴充營運規模,健全經營發展而購置(建)土地、廠房、營業場所及機器設備所需之資金。
3. 額度:
最高不得超過計畫成本之八成,且貸款餘額不得超過新台幣六千萬元,得分次申請。
4. 期限:
土地、廠房、營業場所最長十五年(寬限期最長三年),機器設備最長七年(寬限期最長二年),新技術取得、企業自動化與電子化之軟硬體設備最長五年(寬限期最長一年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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